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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发文,“僵尸船企”大限在2020年

时间:2018年12月27日浏览:4019次转载:中国船舶报收藏分享: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点击阅读原文),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

业界人士认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我国明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尽管近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处僵治困”成绩显著,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继续做好这一工作仍是推进船舶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根据《通知》,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为实现处置工作目标,《通知》从处置原则、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流程与时限、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通知》划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债务处置范围有三类:直接债务、统借债务、担保债务。对于直接债务,《通知》要求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加以处置,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通知》强调,对“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的“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的政策引发了业界关注。业界人士介绍,以往许多困难船企,希望将自身的岸线和厂区改造成集装箱堆场,再利用现有的起重设施,发展物流业,找到新出路。但因为船厂用地属工业用地,不能做商业等其他用途使用,船企想发展地产、物流、旅游等新产业受到了政策限制。但此次《通知》明确提出,“转产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五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这无疑将打通长期困扰我国“僵尸船企”出清的制度梗阻,有力推动船舶工业低端过剩产能出清。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通知》提出的鼓励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举措也会为“僵尸船企”和去产能船企债务处置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有利于我国船舶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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