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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充电桩建设拟入河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5年11月28日浏览:109次收藏分享:

      昨天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作的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这是该条例第三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三审稿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京津冀协同防治等方面均做出了一定修改。


机动车环保检验、超标检验更严格


       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对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未检验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未进行维修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维修。


新能源机动车充电桩建设写入三审稿


       在《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的基础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要科学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淘汰高污染机动车辆。据此,《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提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为推广绿色能源,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建立京津冀协同防治协调机制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提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北京、天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京、天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此外,为积极推进2016年河北省机动车、燃油标准升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提出,提前执行国家和本省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区域内机动车、燃油标准,推动跨区域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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