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日裁定,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在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一案中胜诉。这是中国公司首次发起类似起诉并获得胜利。
2012年9月,罗尔斯公司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被奥巴马政府和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
分析人士指出,美上诉法院的胜诉判决并不能改变这桩交易受阻的最终结果,但是此案将促使美国政府提高外资审查机制的透明度,同时也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先例。
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前助理部长克莱·洛厄里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不够透明。此案将促使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者就政府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疑虑进行更公开、更深入的讨论。外国公司也应有权利了解遭否决背后的非保密信息,并有机会向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解释它们能采取哪些行动,减少美国政府的担忧。
威胁国家安全在跨国投资审查中是一个比较难界定和衡量的模糊地带,美国国会通过的外资监管相关法律授予总统和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此前,外国公司们一般不愿质疑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决定,普遍认为牵涉到政府和国家安全问题的法律诉讼都将失败。
不过,美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应未经正当程序被剥夺声明、自由或者财产。这赋予了遭到审查的外国公司以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这也是中方在此案中的主要诉求依据。
洛厄里认为,中方在此案中赢得了程序正义。但他同时指出,鉴于政府有权界定哪些为非保密信息,企业期望政府能公开特别多的信息并不现实。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西奥多·莫兰告诉新华社记者,此案将使那些不愿公开某些信息的美国情报机构,与美国相关法律、世贸组织和双边投资协定所要求的公平待遇、非歧视原则之间的矛盾变得公开化。
洛厄里指出,鉴于美国投资审查政策短期难以发生实质性变革,中国企业在美投资项目若涉及国家安全敏感领域,应为接受国家安全审查做充分准备。那些与中国政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中国企业,还会面临更高标准的审查。
目前,中美正加速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方的一大诉求是希望美方在国家安全审查上能够给出更明晰的界定和解释,减少中国投资的不确定性。在前不久结束的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美方承诺将提高相关法规程序的透明度,中美双方承诺继续就美国的外国投资审查程序中的概念进行讨论和解释。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增长迅速,接受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案例相应增加。分析人士指出,尽管制度性障碍不会朝夕之间破除,某些执法者的偏见也不会因一桩个案而烟消云散,此案还是为中国企业在赴美投资过程中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树立了良好范例,也为其深入了解美国投资审查体制提供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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