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将“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作为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措施之一。
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曾提出,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同时要求,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同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鼓励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
其实,并非近两年有关部门才开始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早在1997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煤炭流通领域正常秩序,保证国家重点企业用煤,逐步形成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间稳定的购销关系,原煤炭工业部便出台了《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之后,2004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中,以及之后每年下发的有关做好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几乎都有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供需协议的字眼。而且,屡次承诺优先保障中长期合同煤炭的铁路运力,以鼓励煤炭企业与用煤企业能够更多的签订中长期供需协议。
长协是煤电双方共赢选择
我国的煤炭与电力是两个关联度极高的行业,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耗总量的比重超过50%,而燃煤发电占发电总量的比重达到75%左右。而且近年来煤电双方的企业集中度均越来越高,大企业所占比重都在快速提升。2012年,全国煤炭产量50强产量合计达到26.8亿吨,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原煤总产量36.5亿吨计算,50强占全国原煤产量的比重已经达到73.5%;与此同时,全国火电总装机容量达到81917万千瓦,而百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装机总容量已经超过5亿千瓦,占火电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超过60%。
由于两个行业的关联度很高,双方理应不断深化沟通与合作,以实现各自平稳生产运营,对于双方的大型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对于大型煤炭企业来说,日煤炭产量少则数十万吨,多则上百万吨,稳定的销售渠道无疑有助于其更好的安排生产,保障生产连续、平稳进行,有助于其降低销售成本,也有助于减少产量波动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百万千瓦容量燃煤电厂来说,按照年利用5000小时,燃煤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测算,年耗煤量超过250万吨,日均耗煤量超过7000吨。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消耗,可以想象,稳定的煤炭供应对于电厂安全、平稳运行来说至关重要。另外,稳定渠道的煤炭供应能够确保煤质基本稳定,减少煤质变化对锅炉运行带来的干扰,有助于提高燃煤发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因此,从煤炭供需双方自身角度考虑,如果能够达成长期供求协议,对双方来说都可谓是好处多多。
什么在阻碍电煤长协签订
既然好处多多,那为何有关部门还三番五次的采取各种措施,来鼓励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呢?笔者认为,归根结底是因为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
之前多年,煤炭企业之所以不愿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一方面是因为市场需求持续旺盛,煤炭供求长期偏紧,另一方面,也与煤价存在双轨制不无关系。煤炭需求持续旺盛意味着煤炭只要生产出来就不愁销路,意味着煤价长期看涨,对于缺乏市场意识和市场精神的煤炭企业来说,更意味着坐在家里,客户就会把钱送上门,而且还会争前恐后抢着送钱上门。与此同时,由于煤价存在着双轨制,有铁路运力保障的重点合同煤价格多数时候要明显低于市场煤,这也是煤炭企业不愿意签订有铁路运力保障的长协煤炭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下,发电企业尽管非常想签订长期协议,但由于自身处于弱势,最终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便在有关部门的撮合下,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了部分长期协议,最后的履约率也大打折扣。
201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放缓,煤炭需求减弱,煤炭市场供求形势出现了明显转变,卖方和买方市场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此同时,政府也取消了重点合同煤,煤炭市场实现了完全市场化。此时,煤炭企业由于销售难度加大,非常希望能够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供需协议。但是,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特别是对于在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部分发电企业来说,市场突然间由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在被“压迫”了多年之后,突然翻身做了主人,他们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借机尽可能多地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供需协议,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压低卖方报价,争取从市场上采购更多的低价煤炭。发电企业的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在市场供求发生转变,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他们不急于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供需协议有助于进一步压低煤价,最终使自身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
不容置疑,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价值规律总是在发挥作用。当煤价被压得过低时,煤炭供应将开始收缩,之后在某些利好因素影响下,煤价又会出现反弹,煤炭供应出现阶段性偏紧,而煤价反弹和供应偏紧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无疑又是不利的。但这就是市场,供需双方企业能够在这样的市场变化中不断培育市场意识和市场精神。经过几轮市场博弈之后,彼此依存度颇高的煤电双方均会不自觉地发现,原来煤炭长协对双方来说可能才是最有利的。
政府需创造环境不宜过多干预
煤电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不管是短期还是中长期,都应是双方企业自己的事,政府不宜干预过多。如果政府干预过多,会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煤炭市场健康发展。比如,在煤炭供求紧张时期,在政府干预下,煤电双方签订了部分中长期协议,当煤炭企业违约不兑现时,发电企业可能会首先向政府寻求帮助,而不是通过市场或法律等其他途径来加以解决。相反,在煤炭供求宽松时,如果煤炭企业希望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习惯会使他们首先向政府求助,而不是通过市场谈判的方式来解决。长此以往,电煤市场的行政色彩非但不会减弱,反而可能增强,而这对煤炭市场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无疑是没有好处的。
由于煤电双方关联度很高,双方企业集中度也越来越高,彼此为了保障自身生产经营平稳运行,达成供需长协将是未来重要选择之一。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该如何定位?应该做些什么?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在促进煤炭双方达成长期协议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做的恰恰也是完善市场体系,避免对实体经济进行过多干预,以及加强监管。
首先,完善市场体系,为煤电双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近年来,煤炭市场化已经实现了重大突破,电煤价格成功并轨,炼焦煤和动力煤期货接连上市。尽管如此,煤炭市场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还差很远,各类煤炭主体的地位极不平等,在行政力量干预下,中小煤炭企业很难与大型煤炭企业实现平等竞争,此外,中小煤炭企业还常常面临政策调整变化所带来的生存危机。相反,大型煤炭企业则无形中增强了优越感,有了政府的保驾护航,他们认为很多时候可以不用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未来政府有必要为各类煤炭主体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政策预期。另外,由于电煤贸易是涉及到煤炭和电力两个行业的事,未来还要加快推进电力侧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加快电价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
其次,避免对实体经济运行进行过多行政干预。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当市场失衡时,内在的调节机制会使市场在一段时间后重新恢复平衡。但之前,政府对煤炭经济运行干预明显过多,当市场供求紧张时,政府便要求企业加大生产力度,尽量多产煤,而当市场供求宽松时,便强行关停整顿小煤矿,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煤炭资源整合;一方面各地都在不断创造煤炭需求,甚至部分泡沫性需求,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则在不断强调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可以说,煤炭市场是在各级政府各式各样的干预下发展变化的,烙上了明显的政策印记。未来各级政府有必要尽力减少各种行政干预,让市场自身更好地发挥作用。
最后,要加强市场监管。在创造了良好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之后,政府要做好自己该做的事,那就是加强对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比如加强对生产环节监管,确保企业不违法生产,不以产代建,不超能力生产;加强对煤炭贸易合约执行的监管,确保合约能够严格执行等。
总而言之,煤炭长协贸易对煤电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是煤炭贸易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煤电双方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不宜干预过多,为煤炭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好市场监管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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