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Ⅰ部分 总则
第Ⅱ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2.2 招标委托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2 招标文件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4 发布招标通告
3.5 资格预审
3.6 发售标书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3.8 截标
3.9 标底
3.10 开标
3.11 评标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13 定标
3.14 签订(草签)合同
3.15 合同生效
4 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Ⅲ部分 评标办法
1 一般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3 评标程序
4 技术评标
5 商务评标
6 综合评标
7 编写评标报告
8 定标
9 保密原则
第Ⅳ部分 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
1 定义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依据
2.2 资金来源
2.3 工程规模
2.4 工程地址
2.5 系统概况
2.6 相关设备概况
2.7 (总)平面布置图
2.8 (主)厂房布置
2.9 交通运输
2.10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3 招标范围
4 投标人资质
5 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5.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6 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6.2.1 一般要求
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
6.2.3 投标有效期
6.2.4 投标保证金
6.2.5 投标人建议
6.2.6 标前会
6.2.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3 投标报价
6.4 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6.4.2 投标截止日期
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5 无效投标
7 开标
8 评标
8.1 评标对象和依据
8.2 评标因素
8.3 评标程序
9 资格审查
10 定标
11 授予合同
11.1 预中标通知
11.2 签约与中标通知
11.3 履约保证金
11.4 合同生效
12 纪律与保密
13 招标投标费用
13.1 投标费用
13.2 招标服务费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标的
3 供货范围
4 合同价格
5 付款
6 交货与运输
7 包装与标记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1 保证与索赔
12 保险
13 税费
14 分包与外购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 不可抗力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 合同生效
19 其它
第三卷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附件4 交货进度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 价格表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附件8 分包与外购
附件9 大(部)件情况
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1 投标保函(格式)
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附件13 差异表
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15 招标文件附图
附件16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附件1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18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第Ⅴ部分 附则
第Ⅰ部分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Ⅱ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0.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0.2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略)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
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 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1.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
招标人(项目法人):3~5人 包括主要投资方
主管单位:2人 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
招标代理机构:3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 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
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
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 技术组 5~7人(单数)
主机设备: 7人/专业
聘请专家 4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辅机设备: 5人/专业
聘请专家 2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 商务组 3~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 2~3人
招标人 2~3人
组长、副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3.1.2.3 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 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 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 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 招标文件
3.2.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 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 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3.2.4 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 发布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造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 资格预审
3.5.1 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 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1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1.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 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3.5.2.2 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1.1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 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 发售标书
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3.8 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送标人也签字。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 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现定的时间内报价;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3.11 评标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1~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3.11.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3 初评
3.11.4 祥评
3.11.4.1 技术评标
3.11.4.2 商务评标
3.11.5 综合排序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3.11.6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入预审、复审报告。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 定标
3.13.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 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预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净值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特别情况下可以适当延迟签订合同的日期,但须报招标人主管部门批准。
3.15 合同生效
3.15.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权、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件)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市长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3.15.2 对于1000万元以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4 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
4.1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4.2 项目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Ⅲ部分 评标办法
1 一般规定
1.0.1 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 5、 6、 7、 8、 9款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 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0.1 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0.2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
2.0.3 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2/3。
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利和技术组。每个组设组长1-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专家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受聘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开评标小组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 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投标范围等内容。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1 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标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 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 澄清
3.1.2.1 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3.1.2.2 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 初步评价3.1.3.1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厂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但进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 详细评价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
3.1.5 综合评标
(见6款)
3.1.6 编写评标报告
(见7款)
3.1.7 定标
(见8款)
3.2 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不含报价的商务部分,经过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后,投标人报价,再开价格标。之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评标。
4 技术评标
4.1 评标因素
评标内容应根据设备特点确定。一般为容量/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性能(热耗、电耗、效率)、供货范围(含备件)、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招标、寿命(包括易损件)、结构/配置特点(包括材料)、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和供货业绩多。
4.2 技术评分
4.2.1 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设备可靠性一般按其近三年的情况考虑。可靠性评价时可参考电力部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数据制造质量评价可参考电力部成套局每年编发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资料。以及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发布的资料。
4.2.2 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情况,选择其主要内容作为评标因素。评标因素的选取应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不宜过多。
4.2.3 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4.2.4 具体评标因素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小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并须经招标人确认,此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完成。
4.2.5 技术评标的最终评分,取所有参加评分专家独立打分的平均值。
4.3 经济计算
4.3.1 凡可以金额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均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投标人提出的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的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专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4.3.2 按已确定的单位容量/能力的价值折算因能力差异而使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 经济性能
4.3.3.1 按汽机热耗、锅炉效率及其它设备效率的差异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2 根据电耗(厂用电率)的差异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补偿装机”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份额。
4.3.4 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4.3.5 当采用6.1.3.2和6.1.3.3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评标时可将按52款的方法计算的各投标人设备技术评分差值合理换算为金额。根据投标总价、技术复杂程度由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5 商务评标
5.0.1 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 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 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5.0.5 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折算至同一标准。
5.0.6 根据各投标人报的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5.0.7 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5.0.8 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价。
6 综合评标
6.1 综合排序
6.1.1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技术组和商务组的组长等共同进行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听取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6.1.2 进行综合评标时应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6.1.3 综合排序原则
6.1.3.1 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价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6.1.3.2 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关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价格“相近”和分数“相近”尺度由评标小组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可控制在评标价和技术评分的1%-2%范围内。
6.1.3.3 对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以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6.1.3.4 当技术评分相近,价格也相近时,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意见,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6.1.3.5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应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确认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7 编写评标报告
7.0.1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和推荐意见及资料审查情况等。
8 定标
8.0.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按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23号文的规定定标或报批。
9 保密原则
9.0.1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9.0.2 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 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9.0.4 在综合评标前,商务组和技术组不应互通有关价格和技术评分的信息。
9.0.5 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使用者评标完成后如数交还。
9.0.6 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Ⅳ部分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1. 定义
1.1 项目法人:(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
1.2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称为招标人。即(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
1.3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的电力设备成套和招标资质,受项目法人委托,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即(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1.4 潜在投标人;指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1.5 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
1.6 预中标人:经过评标而选定的进行合同谈判的投标人。
1.7 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8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而组建的机构,负责领导招标工作。
1.9 评标小组:在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聘请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1.10 需方: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即项目法人,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需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招标人为需方。
1.11 供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供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投标人为供方。
1.12 程设计单位。负责本招标设备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即 (工作设计单位名称)。
2.工程概况
2.1 工程依据
(填写主要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
2.2 资金来源
(填写本工程投资构成、比例、币种等)
2.3 工程规模
(填写本工程规模情况和本期工程装机容量、台数等)
2.4 工作地址
(填写本工程的地理位置)
2.5 系统概况
(填写本工程各主要系统和/或相关系统概况,附图见附件15)
2.6 相关设备概况
(填写与本招标设备相关的设备位置,附图见附件15)
2.7 (总)平面布置图
(简要说明厂/场区布置和本招标设备的位置,附图见附件15)
2.8 (主)厂房布置
(简要说明(主)厂房布置特点和本招标设备布置,附图见附件15)
2.9 交通运输
(简要说明本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运输情况,包括水、陆、空)
2.10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给出水工程计划、形象进度图表)
3.招标范围
(招标设备名称) 和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三卷。
4.投标人资质
4.1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4.1.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4.1.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1.4 业绩
4.1.4.1 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1.4.2 或主机设备有4.1.4.1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4.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大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4.2 对4.1.6款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4.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应按4.1.1至4.1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5.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1 标文件由第一卷《投标须知》、第二卷《合同条款》和第三卷《附件》组成。
5.1.2 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5.2.1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5.2.2 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5.2.3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则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标前会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天之内提出。
5.2.4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盖章和日期。
5.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作出,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6.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6.1.1 投标文件由三卷组成。格式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1卷
(1)投标人承诺函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入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a. 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c.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d.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e.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f.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g. 银行资信证明;
h.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i.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j. 其它文件和资料。
(4)投标保函
第2卷 合同条款
(1)定义
(2)合同标的
(3)供货范围
(4)合同价格
(5)付款
(6)交货与运输
(7)包装与标记
(8)技术服务与联络
(9)质量监造与检验
(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1)保证与索赔
(12)保险
(13)税费
(14)分包与外购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不可抗力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8)合同的生效
(19)其它
附件
第3卷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
附件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过度
附件4 交货进度
附件5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 价格表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联络
附件8 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附件9 大件部件情况
附件10 履约保函
附件11 投标保函
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附件13 差异表
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附件15 招标文件附图
附件16 投标人承诺函
附件1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18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1.2 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6.2 投标文件的编制
6.2.1 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第一卷6.1所规定的格式和第二、三卷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附件13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度量衡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
6.2.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_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并相应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此时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投标人被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如延长期超过3个月招标人应对投标人因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偿。
6.2.4 投标保证金
6.2.4.1 投标保征金金额不少于招标设备总金额的_%。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支票或银行汇票。保函格式见附件11。
6.2.4.2 投标保函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_天。
6.2.4.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2.4.3.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6.2.4.3.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2.4.3.3 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顿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的规定的技术方案、供货范围和价格等签订合同)。
6.2.4.3.4 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第一卷6.3.3的规定。
6.2.4.4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落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退还。
6.2.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退还。
6.2.5 投标人建议
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附件14中。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
6.2.6 标前会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则可召开标前全。投行预备会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天前完成。投标预备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天之内提出。
6.2.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2.7.1 投标文件一式十六份(二正十四副),包括附件六价格表(表中项目除价格数字外都要填写)及报价说明。附件十一投标人银行保函二份(一正一副)。在投标文件澄清后提交附件六价格表(表中项目均要填写)三份(一正二副)。
6.2.7.2 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报价表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6.3 投标报价
6.3.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附件六的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
6.3.2 投标人的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
6.3.3 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
6.3.4 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
6.4 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6.4.1.1 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儿“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信封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6.4.1.2 投标保函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银行保函”和“保密”字样。
6.4.1.3 在投标文件澄清后提交的附件六分项价格部分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分项价格”和“保密”字样。
6.4.2 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_(日期、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_。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如因特殊客观原因,投标人应于投行截止日期前通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得到其同意者除外。
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4.3.1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对业已递交的招标文件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4.3.2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5 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
6.5.1 投标文件未按本卷6.4.1的规定密封和/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
6.5.2 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
6.5.3 投标文件未按本卷6.2的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和/或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
6.5.4 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6.5.5 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上限或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下限且无科学合理措施者。
6.5.6 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7. 开标
7.1 开标时间:____。
开标地点:____。
7.2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主持,邀请把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
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做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并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也可采用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第二步,开价格标。
8.评标
8.1 评标对象和依据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
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8.2 评标因素
详见本卷8.3.4.1和8.3.4.2。
8.3 评标程序
8.3.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评标小组各专业组分别阅读标书,整理资料。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清楚、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8.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开标以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针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按标人澄清,澄清问题一般以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由投标人当面澄清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需要澄清的问题,并整理出书面资料(有投标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等)形成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
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8.3.3 初评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离,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按本卷6.5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则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
8.3.4 详评
标书的详评包括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
8.3.4.1 技术评标
8.3.4.1.1 技术评标因素
容量/能力
经济性能(包括热耗.电耗、效率等);
供货范围(含备品、备件等);
可靠性;
主要参数和其它重要性能指标;
寿命(包括易损件);
结构特点(合材质、配置);
运行特性;
检修条件;
服务
制造质量;
业绩。
8.3.4.1.2 技术评分
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则采用打分的办法;
各个评标因素的权重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
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可靠性评分参照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资料,制造质量可参照成套设备局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司/局/部发布的有关资料。
8.3.4.1.3 经济计算:
凡可以用金额直接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试验或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按招标设备效率差异折算成投标价格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清单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8.3.4.2 商务评标
8.3.4.2 1 商务评标因素:
商务条款;
供货范围;
融资、付款;
币种折算;
运输、仓储.保险、税费等;
技术服务、人员培训;
交货时间;
比较报价。
8.3.4.2.2 价格计算: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等;
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折算至同一标准
根据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标价。
8.3.5 综合排序
8.3.5.1 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高者优先;当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当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8.3.5.2 当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差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8.3.5.3 对于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8.3.5.4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
9. 资格审查
9.1 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在发标以前进行预审、在评标阶段进行复审。也可进行资格后审。
9.2 资格审查主要投标人是否具备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条件见本卷4款。
9.3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如资格预审中已提供,则此处不再重新提供):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10.定标
10.1 对于1000万元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DCS;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排序和对投标人资格复审的情况,提出预中标顺序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规定报批定标。
10.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及设置性材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排序和对投标人资格复审的情况,提出预中标顺序,以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并上报核备。
11. 授予合同
11.1 预中标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11.2 签约与中标通知
预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单位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11.3 履约保证金
11.3.1 供方应于合同生效后_月内预付款前按合同条款5.3.1款和11.15款规定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1.3.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_%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支票或银行汇票。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10。
11.3.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里所有理赔完毕。
11.3.4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需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需方。
11.4 合同生效
11.4.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输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草签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件)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11.4.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输机、输变电设备及装置性材料: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12. 纪律与保密
12.1 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2.2 开标以前,标底价格必须严格保密。
12.3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12.4 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结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12.5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12.6 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12.7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12.8 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
13. 招标投标费用
13.1 投标费用
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13.2 招标服务费
按国家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供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 “电厂”是____发电厂。
1.14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 “现场”是指位于__,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_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7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8 “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0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2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2.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 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 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2.7 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目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实上百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___万元(大写:___)。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____万元( ),第二套合同价格为_万元(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其中第一套合门设备价格为__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
4.1.3 两套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
4.1.4 两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___万元)做为预付款。
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80%(_万元)。
5.3.3 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_万元)。
5.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_万元)。
5.5 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批运杂费。
5.6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6. 交货和运输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会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电厂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码头(船上)(具体交货地点)。
6.3 合同生效后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订启运_天前及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 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___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告需方。
6.9 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_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局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告需方。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_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_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运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议批设备的款项。
6.14 到货站(整车)/码头:____
(零担)/码头:____
6.15 收货单位:
6.16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______
单位:______
7 包装与标记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_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雹、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本部件开全。
7.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时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页数。
7.14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个月]内返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 在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8.9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__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供方应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 供方必须为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据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风正常运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面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__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_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__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_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_个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