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因为它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所以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被广泛应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在具体执行询价采购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采购项目方面的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成立之后的职责是,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要素做出合理框定,制定成交的评判标准,拟定评审注意事项等。这一步骤主要是为具体采购活动做好铺垫。
筛选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对于被询价对象的选择,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等情况,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优中选优,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并且对被询价的供应商的选择不能刻意指定。
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小组向被询价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通知书应当将需求情况详细说明,以便供应商制定报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需数量、技术参数要求、履约期限及交货地点、供应商应携带的资质证明材料、递交报价单地点、截止时间、报价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等。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事先制定的评判标准,本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对收到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签订采购合同及其他。采购方与中标供应商以供应商报价书的内容为主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要详细规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供需双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保存。如果在采购活动中,最终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各家报价出现均高于控制价格,或者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价书不足三家等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询价或者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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