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热油炉的压力试验;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第3.9条规定:“对不能按3.8的规定作压力试验的容器,设计单位应提出确保容器安全运行的措施,并在图样上注明。”许多标准使用者对此条的理解存在偏差,归纳起来主要是需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什麽情况下可以免除压力试验?二是免除压力试验后需要采取那些措施?
事实上,压力试验的免除仅仅针对那些不可能进行压力试验的现场组焊的大型压力容器,如:催化裂化装置中的有隔热层的大型反应器和再生器以及那些基础不能承受液压试验时水的重量的压力容器等等。也就是说,压力试验之所以免除,是因为这些容器或者不具备做压力试验的条件,或者根本就不允许做压力试验。总之,免除意味着不能做而不是不去做,因此不能作为一般在制造厂内生产的压力容器不进行压力试验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压力试验系指耐压试验。
压力试验免除的后果是减少了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一个检验环节,当然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取决于使用者和设计者对容器的要求,一般性的措施如下:
★ 提高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即提高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检验的要求;
★ 提高结构设计的要求:即尽量采用全焊透接头、避免出现严重的几何不连续现象;
★ 提高无损检测的比例和级别;
★ 提高容器的超压泻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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