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1、屠宰前确认为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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