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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特稿】山东正信对《违法行为公告暂行办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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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目睹了众多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阴霾之后,《暂行办法》的实施终于给业界注入了期盼已久的清澈.行业专家、精英、从业人员甚至是热心人士喜见《暂行办法》的实施,第一时间表述了各自的真知灼见!专题解读: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正文】1、应配套制订一些细则,将《招标投标法》、13号令、27号令等各部门制订的违法行为进行统一,什么情况下应接受什么的处罚,一目了然。

  2、建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增加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见招标投标法第63条)

  3、建议对公告部门进行明确。是否必须是省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水利部下属哪个部门发布,还是各自发布各自的。

  4、建议对发布公告的媒介进行明确。是在哪个网站或报刊上发布,以利于大家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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