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辽宁徐大堡1、2号机组电梯设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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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辽宁
由于购买辽宁徐大堡1、 2号机组核岛电梯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依法重新招标。对于第一次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原招标文件(除本次修改内容)继续有效,重新招标的标书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次修改内容将书面通知第一次购买招标文件的全部潜在投标人。
重新招标内容如下:
本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质量好、满足供货期、报价合理、性价比高的设备供应商。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徐大堡1、 2号机组项目核岛电梯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对该设备进行招标。
1. 招标设备概况
(1)设备名称: 核岛电梯
设备数量:
2部齿轮齿条式电梯。
10部曳引电梯。
(2)交货时间:
曳引电梯 1#机组 2#机组
反应堆厂房电梯 2016-4-29 2017-2-28
辅助厂房非辐射控制区域电梯 2016-4-30 2017-2-28
辅助厂房辐射控制区域电梯 2016-4-30 2017-2-28
附属厂房电梯 2015-10-15 2016-8-15
附属厂房辐射控制区域电梯 2015-10-15 2016-8-15
齿轮齿条式电梯 1#机组 2#机组
反应堆厂房齿轮齿条式电梯 2016-4-29 2016-2-29
交货地点:辽宁徐大堡核电现场
2.招标文件出售
(1)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2)发售时间:2013年10月8日~10月12日,每天9:30-11:00, 14:00-16:00(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3)发售地点:待定。
3. 投标文件的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待定。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2013年10月29日上午9时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
(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具备相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设计、制造、采购、服务等)的合格资质。
C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D 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E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F 若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投标人必须取得所代理厂家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授权证明。
5. 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有文件证明下列情形的除外:
(1) 作为投标人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代为购买标书的;
(2) 购买标书的厂家在投标截止前因兼并、重组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变化的。
6.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郝 亮
电 话:
15510356498
传 真:
邮 箱:haoliang219@126.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
友情提醒: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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