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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给了我们最明切的指示。对于招标师,从文件中看出,最关键的是以下几点:
1、 参加考试的资格:
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简述起来,对工程技术;经济学;法学专业而言,就是硕士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采购招标满一年:大本工作满4年,其中采购招标3年;大专工作满6年,其中采购招标满4年。……
2、理论和实践能力要求:主要体现在《暂行规定》第14条: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还体现在全国统一考试的内容上:主要是《实施办法》第四、第五两条: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由于具体的培训教材尚未出版发行。我不想过多的讨论,以免产生误导或者其他副作用。
但是,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我希望大家关注和辨异:
第一,招标师与“工程师”以及“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等有何不同?
我以为,国家准备推行招标师资格和考试,是一项新的事务,人们的认识也必然有一个过程。有的人会想:我已经是工程师或者造价师了?还有什么必要去考招标师呢?
我以为,招标师和现存的其他职称,主要有一下几点区别:
1)现有的工程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经济师等等,多是专业技术职称(造价师似乎是技术经济职称和资格),而招标师是含有对法律、技术经济知识和管理、财务知识、技能综合的一种知识技能要求的从业资格。
2)权威性不同:各种职称,多是地方和部门考试考核通过后颁发的证书;由于各地各部门掌握的标准不同,所以,各个职称的“含金量”也不相同。而招标师是全国统一考试,标准一致,更能保证质量。所以,“含金量”应该比较高。
3)招标师,更接近国际惯例。我国的有关改革,更深入进行,更加接近国际惯例。我所知道,国际上,很少有“评职称”之说。我看到过的德国、日本等国技术人员的证书(复印件),都是国家注册工程师;需要象医务人员一样,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方可取得注册资格。许多国家的从业资格,是各个权威机构认证的“采购师”,目前,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等各国,都有在我国举办培训和认证的机构。
2005年,我写过如下看法(参看本人《斗胆评说政府采购十大问题之六——教育培训》2006年7月发表)(摘录):
(5)政府采购和招标人员的资格认证问题更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且不说这涉及行政许可法,单就目前劳动部门进行的采购师认证来说,多半是针对企业物流和企业物资方面的采购知识而进行的认证。其培训内容,以本人观点看,与政府采购和招标的要求相差不小。
是否需要其他部门或者采购协会招标协会负责认证,这个问题过大,不详细说了。
(6)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国际发达国家的有识之士,看到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和人才的需求,纷纷推出有关美国、英国或者加拿大等国的采购师培训和认证活动。报刊上经常刊登其广告。据说,国内已经有数千人取得了他们具有国际承认资格的证书。加拿大采购协会与清华大学合办的认证采购师300多人已经毕业。现正举办第二期培训。报名者要求大专学历,2005年7月14日到31日由权威专家讲授3门课,学员提交5000字的双语论文,通过评审,就可以取得清华大学结业证书和CIP国际采购经理证书,并在加拿大采购管理协会官方网站登出。全部费用,仅8800元!
看到这种消息,我不知是笑还是哭。堂堂的国内知名学府,在经济大潮中,早就是口头上讲“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的校训,实际另搞一套了。学校不积极创办国内紧缺人才的培训基地,立足国内,走向国际;反而帮助别人,把别国的经验简单照搬国内,以外国的贴牌为荣。如果几年后,中国正式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了,有资格参加采购活动招标活动的,就比如是北京市的采购招标活动吧,采购方代表,招标机构的代表,乃至供应商的代表,都是清一色具有美国、英国、加拿大的国际采购资格的采购师,那将是一种什么“壮观”情形?本人胡想,恐怕引起的风波不会次于2004年的北京市软件采购风波吧。
第二,“招标师”要不要同时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现在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许多是按照行政行业管理区分的。而“招标师”是国家准备实行的一种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制度;自然要打破行业管理的局限。
钱忠宝先生说过一句名言:【《政府采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招标投标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 。
所以,招标师应该全面掌握我国的有关法律和重要的法规知识。包括: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等部委联合或者单独发出的重要行政法规。
第三,是否只有在招标代理公司工作的人员,才去报考招标师?
目前,发改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作具体的工作,已经对各个招标代理公司的人员进行了两次培训。那么,是不是只有在各个招标代理公司工作的人员,才能或者才有必要参加招标师的考试呢?
我以为:不然。诚然,目前在各个招标代理公司工作的适龄人员,应当做好准备参加招标师的培训和考试;但是,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从事采购招标或者投标的人们,就没有必要参与这种活动吗?那样,眼光未免太短浅了。首先,从投标单位转到调入采购招标单位,从主要工作是投标到主要工作是招标的例子已经不是鲜见;其次,这种对个人从业资格的管理办法,对于其他行业也有参考例子:法律方面,从事律师工作,必须先通过国家的有关考试;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官,也有此要求……再者,谁知道以后几十年的变化?我曾经看到过一篇介绍美国政府采购经验的文章。文章说:【重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一直是美国政府选拔采购官员的标准。相对于政府采购来说,私人企业采购人员有更多的灵活性。他们积累了大量的采购经验。许多采购学者都主张从私人企业招募采购官员。】(《借鉴美国政府采购官员选拔制》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7-01-15 罗良文 余英文章)(引文完)
现在,人们被单位的性质分成若干类别,互相不能人才流通:公务员(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企业人员(各个招标代理公司,各个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人员)。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后,这种人才管理体制会不会改革呢?
第四,是否只要熟悉自己实际工作的内容,就可以通过招标师的考试?
大多数从业人员,都在一定的单位和工作岗位上工作。有的人做工程招标比较多;有的人做政府采购比较多;还有的人,做设备的国际招标比较多……。
为了准备招标师的考试,学习和复习的内容,是不是只限于自己工作的范围?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招标师”,代表了一种综合能力的资格要求。对于“出身”是工程技术的人员来说,补上法律知识,是一个必要的一课;补充项目管理知识,也是必须的一课;对于学校专业经济和法律的人们来说,也需要补充实际的项目管理和施工或者设备制造等等基础知识。这也有点像国家的从医资格考试,从学生学习阶段,就必须学习各种内科外科知识,还必须经历“住院大夫”的阶段,才能去考资格以及职称……
第五,难点在于如何体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
招标师的考试,不是为了选拔读研读博的人员,而是为了保证采购招标从业人员的质量。所以,考试的内容中,对案例的分析必然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关的人员,应该熟悉重点的法律法规,并能够根据它们,对案例内容的正确以及错误之处分析和点评。从现在起,就留意各个案例,应该是一个好办法。
第六,其他
从业人员,必须重视即将到来的招标师考试;但是,也不能够只盯着考试;要做到成为一个合格的、能够被人们认可的招标师,必须重视实践中各种关系的处理。比如,对于业主(委托方),需要认真理解其需求,帮助(而不是替代)写好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遇到问题,应该共同商议解决(好的咨询人员,不是代替业主,而是出主意,共同完成任务)。遇到业主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尽量分析利弊,尽量说服;对于管理部门,既尊重,也不是盲从。理解有关规范的规定,更多的讲明实际问题,多做补台的工作;对于投标方人员,尊重其积极参与的态度,尊重其劳动,为了他们最大发挥自己的能力做工作。……归根到底,要做事,先做人。采购招标人员,应该有必要的职业道德,应该有自己的做人底线。一个普通的采购招标人员,不可能什么问题都能够解决;但是,只要处处事事为他人着想,起到真正服务作用。那才会是一个受人们欢迎的采购招标人员。
附:唐广庆老师常常学习的法律法规:
我所熟知的法律法规
我经常查阅和学习的法律和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
6、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04]56号;
9、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引自唐广庆老师在BBS上面的发言,时间是2007年,故而未包括更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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