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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地区热衷于组建招投标中心,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并无明确要求,以致各地模式不一,方法各异,利弊参半。本文拟从组建目的、职能定位、基本原则、选择方案、注意事项共五个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的阐述。
定位职能应准备
在一些已成立招投标中心的地方,单从政府采购的视角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导致新的管采不分,集中采购机构在进入招投标中心后,可能无法避免地被蒙上监管的色彩;二是形成多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在组建招投标中心后,管理的难度加大了,由于招投标中心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监管职能,结果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心要管,财政部门也在管,互相在争抢管理权,扯皮现象较严重。鉴于这一情况,招投标中心在组建过程中要防止两种不良倾向,一种是将各有关招标交易的机构集中办公,换汤不换药,穿新鞋走老路,把招投标中心的组建简化成办公地点的迁移;另一种是将各种招标采购的管理与操作职能统统“糅合”在一起,形成“大杂烩”。
招投标中心的职能应定位为工程建设、药械采购、政府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的事业性服务机构或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招投标大市场的单位性质,既可以是独立的事业法人机构,也可仅仅是一个有形市场。
组建原则要坚持
财政、建设、卫生、国土等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招标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变,这些权力是法定的,不以官员意志或机构合并而发生转移,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不能移位和错位,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必须由各部门行使,不得以政府授权方式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管理机构而剥夺各部门的法定管理职能,招投标中心无权行使监管职能,但可对内设的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进行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确保高效运转。
招投标中心在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时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这一条原则也是法定的,不少地方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推出的“免费”措施,如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免收代理服务费等,不管进场交易的其它招标活动赢利性如何,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不能成为交易营利的考虑范围。
不能依靠行政段搞“强行合并”,时机成熟就整合,招标采购资源整合必须符合经济性原则。
两种模式可选择
模式之一,有形市场。招投标中心是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场所的平台,自身不具有任何管理与操作等实际职能,单位性质可为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模式之二,综合性的招投标操作机构。招投标中心为综合性的招投标操作机构,不具有管理职能,是一个操作实体,单位性质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主要为财政定额、定项补助,招投标中心不挂靠、不隶属任何部门,为独立的政府直属事业性机构。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模式。招投标中心的组建应依托办公条件等硬软设施较好的招标机构进行组建。对政府采购规模大、采购中心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的地方,以采购中心为主体将工程招标、药械采购、土地出让等业务吸纳进来,组建招投标交易较为适宜,也可以业务开展较成熟的工程建设代理机构为主体组建交易中心,资源整合后实现一个中心、多个平台,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搭建交易场所,对其它接受“整编”的代理机构要做好思想工作。
招投标中心要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可以根据业务种类设工程建设交易部、政府采购交易部、药品医疗器械交易部门、土地出让交易部,也可以根据工作职能设综合部、招标采购部、非招标采购部、稽查审核部,总之,不必拘于条条框框,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运作事项需注意
招投标中心要强化硬件、软件建设,做到硬件更硬,软件不软,真正有能力担负起繁重的招标采购工作。
负责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医药器械、土地出让等招标采购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站好岗、定好位。纪检监察、反贪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派员驻场监管,建立“驻场员”集中监管制度,来自各部门的人员既要相对固定又要定期轮换,以现场监督为核心,向前延伸至招标活动的前期,向后延伸至招标活动的后期,实现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不同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招标采购项目应选择不同的评审专家,防止套用、错用法律。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要舍得投入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代理人才,一个代理机构只有拥有一批政治和业务素质都过硬的员工队伍,才能积聚人才和财气,不但要选好人,把好人员的入口关,而且要组织员工多参与各类招标采购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支持员工参加报考招标师、政府采购师等资格性考试,为专业化招标打造专业化人力资源。
张栋天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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