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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项目第七批其他辅机设备招标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受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项目第七批其他辅机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公告如下: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9】1829号文件核准。招标人为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辅机设备组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位于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电厂建设厂址位于乌兰浩特市区西北约2.0KM处,厂址东北紧邻白阿铁路。西北紧靠省级大通道。
三、招标内容
详见附表。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
1、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及年检记录
7、生产制造招标设备所需生产许可证(同时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
8、投标人须具有设计、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近年业绩,投标人在近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用户反馈意见。(同时带合同原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
9、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10、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提供以上资质复印件(授权书除外)全部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所有报名单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合同原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原件现场查验后即退还投标人,复印件概不退还)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安排:
1、公告时间:2013年6月27日---2013年7月1日。
2、报名及资格审查、售标书时间:2013年6月27日---2013年7月1日。
六、开标
1、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之前递交,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2、开标时间:2013年7月22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七、投标保证金:所有投标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金额不少于投标金额的2%(百分之二),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为电汇)。
八、如果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异,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联系。
附表:
标段 设备名称 供货时间 付款比例 标书费(元)
1 试验室仪器仪表(化学部分) 设备交货(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自合同生效日起交货并满足工程安装进度要求 1:8:1 300
注:以上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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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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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购买招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业主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操作流程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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