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666次此信息已经过期
主持人:《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读者在来信询问,这是否意味着政府采购工程要完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运作,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政府采购工程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如何理解?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工程含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依然属《政府采购法》约束范畴。 在使用招投标方式采购时,政府采购工程也不能脱离《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畴。《招标投标法》属程序法,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一部法律,只对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规范,因此在这些环节同样要适用《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预算编制、采购政策、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招标投标法》规定没有冲突,并且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
业务咨询:932174181 媒体合作:2279387437 24小时服务热线:15136468001 盘古机械网 - 全面、科学的机械行业免费发布信息网站 Copyright 2017 PGJXO.COM 豫ICP备12019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