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电厂第二批辅机设备柴油机、锅炉给水泵组、封闭母线、钢结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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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电厂第二批辅机设备柴油机、锅炉给水泵组、封闭母线、钢结构招标
2013-06-05
招标编号:CSIE13011756
所属行业:能源化工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 其他
所属地区:北京
招标人: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神华电厂辅机设备第二批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CSIE13011756
招标名称:神华电厂辅机设备第二批集中采购
2.公司概况: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是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子分公司之间物资的调配与调拨;负责物资集中采购业务;负责物资的仓储与配送业务;负责相关物资、设备的回收与修复再利用;负责相关物资报废的审核;负责物资信息化管理”。
3.招标内容:本项目分为6个标段
第一包:柴油机
第二标段:锅炉给水泵组
第三标段:封闭母线
第四标段:钢结构
第五标段:四大管道
第六标段:振动给料机
4.交货地点: 各项目实施现场(具体见各标段招标文件)。
5.交货期和交货方式
交货期:
第一包:柴油机2013.12.30前(热电)
第二标段:锅炉给水泵组2014.08.15前
第三标段:封闭母线2013.12.31前
第四标段:钢结构2013.8.25前
第五标段:四大管道2013.11.30前
第六标段:振动给料机2014年6月前
交货方式:招标人施工现场(车上)
6.资金来源:企业自筹20%+银行贷款80%。
7.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包:柴油机
1.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6.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
7.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技术支持方应负责设备的设计并对设备性能提供保证。
8. 投标人应具有1000MW及以上等级发电机组4台套以上合同业绩。并具有2台套以上运行业绩。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第二标段:锅炉给水泵组
1.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6.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
7.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技术支持方应负责设备的设计并对设备性能提供保证。
8.具有设计、制造、加工1000MW机组100 %容量给水泵的能力(不限于国内),近期参与国内1000MW机组100 %容量给水泵的投标。
9.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应用于1000MW机组50%及以上容量给水泵4台套以上运行业绩。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第三标段:封闭母线
1.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6.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
7.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技术支持方应负责设备的设计并对设备性能提供保证。
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具有封闭母线除潮装置设计制造能力。
10.近5年拥有配套5台以上600MW机组(离相封闭母线、共箱封闭母线各五台机组)已投产业绩,投标人所报产品应有2台套8年以上的成熟业绩和商业运行经验且技术先进、可靠。
第四标段:钢结构
1.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拥有住建部颁发的钢结构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4.拥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
5.拥有钢结构制造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
6.至少拥有两个300MW以上发电项目主厂房钢结构投产运行业绩。
7.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8.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10.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
11.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技术支持方应负责设备的设计并对设备性能提供保证。
第五标段:四大管道
1.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6.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
7.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技术支持方应负责设备的设计并对设备性能提供保证。
8.具有中国境内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投标人应具备签订外贸合同的主体资格。
9.近5年内投标人必须具有至少国内16台300MW及以上等级超临界机组四大管道、管件及工厂化加工总包业绩,其中至少有8台机组2年以上运行业绩;近5年未出现过质量问题,且信誉良好;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
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同一集团下属的不同单位仅允许一家单位参加投标。
11.管件、工厂化加工的分包商要求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11.1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11.2具有ASME锅炉压力管道制造证书;
12.投标人为国外制造厂商贸易代理的,贸易代理商需提供国外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原件,授权书中需列明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责任关系以及分工。贸易代理商须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与能力,注册资本金以及银行资信等应能保证合同执行的要求,并且须具有代理相应产品的合同执行业绩,提供证明文件。贸易代理商参加投标需按照资格要求条件提供制造厂商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标段:振动给料机
1.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投标人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
6.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
7.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技术支持方应负责设备的设计并对设备性能提供保证。
8. 具有承担出力在1600t/h或以上活化给煤机设计、制造、安装(或指导安装)和调试的能力,至少具有2台出力在1600t/h或以上活化给煤机1年以上运行业绩,并且运行良好(提供合同证明及用户证明文件)
2. 本项目接受国外制造厂商授权贸易代理参与投标,贸易代理商需提供国外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授权书中需列明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责任关系以及分工。贸易代理商须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与能力,注册资本金以及银行资信等应能保证合同执行的要求,并且须具有代理相应产品的合同执行业绩,提供证明文件。贸易代理商参加投标还需根据本资格条件提供制造厂商投标所需的相应证明文件。
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提前在网上完成注册,并通过相关证照原件的现场审核。没有注册或注册后没有通过原件审核的供应商,请尽快在网上完成注册,并在购买招标文件前携带相关证照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等)到北京市完成原件审核,否则将无法购买到我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不能参加相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8.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售价:第一标段售价人民币1500元,第二标段售价人民币3000元;第三标段售价人民币800元,第四标段售价人民币3000元;第五标段售价人民币1500元;第六标段售价人民币8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6:00(北京时间,法定的节假日除外)。
3)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
4)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第四包需提供设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国外制造厂商代理商,需出具生产商的有效授权。
5)投标人需携带以上验证内容原件到北京市购买,同时请投标人编制清单并提交上述验证材料复印件1份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9.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3年6月25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1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北京市。
吴 渤
13269136339
电话:
邮箱:wubozb5199@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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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及操作流程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