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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最优”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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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地深入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国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综合效益,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注重实现政府采购在上述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因此各国在采购时都非常重视“最优”采购的实现,并以此作为政府采购的衡量标准。

   美国政府采购专家提出了政府采购的八条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和物有所值原则,并普遍为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所接受。所谓“物有所值”原则,就是政府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等标的能够“尽其所值”,即在不浪费的情况下能充分满足采购人的需要。“物有所值”能否实现或实现的好坏与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休戚相关。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早期,因为政府采购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还未显现出来,所以各国多实行最低价格评标法。虽然这种评标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因其评标标准单一,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的不断深入发展,它阻碍政府采购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发挥的弊端日益明显。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国都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评标方法,最终形成了既兼顾“物有所值”,又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评标标准丰富多样,目前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全方位的“最优”评标法。

  在评标过程中,除了采用科学全面的“最优”评标法以外,为了提高和保证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的质量,就要对其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标。而评标标准的多少又与所采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类别有很大关系。而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类别来看,主要有法律类、技术性能类和商务类三种。下面笔者分别就上述三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评标活动中的评标内容进行分析论述:

   法律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既要精通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熟知我国最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又要深入研究并掌握WTO《政府采购协议》等一系列国际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将来我国能安全地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保驾护航。同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评审专家都要熟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和最新政府采购政策,并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对他们定期进行相应的培训,对他们在评标过程中所犯的过错将依法进行惩处。这样就保证了有效地贯彻执行我国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技术性能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责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评审,对其从技术性能角度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看是否符合“物有所值”的要求。同时他们也会考虑与所采购标的相关的售后服务和维修维护等方面的情况。

   商务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他们在评标时会充分考虑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市场行情,“入围”的所有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采购的风险等情况。从商务和财务等角度来提高和保证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

    由此可见,要实现“最优”的政府采购,必须综合考虑、整体推进相关的各项工作。应该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尤其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体制和评标领域的有益经验,尤其是大型采购项目尽可能全面地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有效管理,进一步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尽可能地扩大和丰富评标标准,以实现“全方位”的评标。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尤其是评标领域的管理监督和监察审计力度,以确保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积极作用和各项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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