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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采购备受人们的关注,虽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
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政府采购所起的作用日
益显著的今天,政府工程采购又成为人们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政府采购法》正式规定将
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笔者认为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下面
就对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公共工程是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
按照国际惯例及专家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
公众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运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对货物、工程、
服务进行购买一种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本身就包括了公共工程类采购。公共工程类
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是不可分离的。如果人为地把
公共工程类采购从政府采购划分出来,既达不到规模采购、节约资金的目的,也破坏了政府采
购的完整性,影响了财政支出的统一性。
二、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公开程度低。在当前,我国的总体改革还不完善,政企还没有完全分离的情况下,工程
招标投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业、部门、地方保护等问题。一是行业垄断。市政、水利、世
行贷款项目,环保、交通等工程市场,各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公司,各自为政,政企不分,
真可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事自己干”。二、地域封锁。进入市场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由于分行业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限制,在相对地域范围内,参与竞争的企业非常有限,结果
是“不是大儿子中标就是二儿子中标”。有时甚至会出现相互勾结轮回中标的情况。至于外来
企业,往往是以“没有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不利于后续保修”等理由被拒之门外。
2、主体不明确。现行投资体制是“各部门分兵把关,各管其事,谁都管谁又不全管”的一
种责任机制。整体之间相互隔裂,缺乏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具体的人格化代表,致使
长期以来“三超一低”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负责工程发包的管理人员与工程建
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益关系,以至出现了“出钱的不管事,管事的不出钱”的这种局面。进
而给不法分子营造了收“红包”、吃“回扣”的腐败温床。
3、定价不合理。目前,我国建筑价格的确定是以工程定额为依据,参照有关费率计算得出
的。而工程定额反映的是一定时期(一般一年以上)某一地区(省市)工程工、料、机、费的
平均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定额不能随时反映经常变化的市场价
格;由于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客观存在,作为一
个地区的平均标准很难也不可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地方的价格水平。即使建设等有关部门每年都
会对有关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查,但是在调查时受调查数量、范围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也很难
反映材料的真实价格。再加上所调查的材料只是部分材料价格。所以以此计算出来的造价与实
际相差甚远。
4、标底易泄密。按规定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人员要有相应的技术资格,但因为地方小、专业
人才少,所以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人员是相对固定的,以至建筑商投标报价前总是千方百计地托
关系、找熟人打探标底,采用一切办法和段,拉拢知情人员。以至长期以来不公开的标底也
成了公开的“秘密”。
5、竞争不彻底。招投标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价格竞争.由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是
按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而是必须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定额为标准报价,接近
标底者中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标人个人成本作用的发挥,价格竞争的核心作用未能得
到充分体现,不利于企业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浪费许多财政资金。
三、推进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是适应时代的需要
工程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目标、确保工程质量,使项目投资价值最大化,而现行的定价
模式是一种以工程定额为依据、图纸为要求、近标底中标的计取模式,与市场经济的今天不相
适应.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然而定额计价法采用的是行政指令的计划模式。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继续沿用定额计价法进行工程预决算、编制标底,必然
会打击先进,保护落后,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促进个体优势的发挥,最终也达不到根治腐败、
节约资金的改革目的。因此我们说推进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是时代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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