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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文”引起我思考的6大采购招标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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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近钱忠宝先生两篇文章引发的思考

  最近,著名专家钱忠宝先生,又连发两篇文章:《中国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及对策》和 《相当多招标流于形式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 。

  首先,笔者想强调说的,就是:你可能不同意他的观点;但是,你不能不佩服他的那种为了中国的采购招标事业而认真钻研和一而再再而三顽强的呼吁的精神!!

  不过,仔细学习和思考,笔者以为,钱先生对于中国采购与招标发表的高见,还是属于“抛砖引玉”的范围内。所提出的问题,仍然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行一番理论和学术的探讨,以真正有利于我们事业的发展。

  下面,简单谈一下笔者以为的,钱先生论文涉及的6大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招标投标法》涉及的本质是什么?

  它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笔者以为,从招标投标法的宗旨,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等条文来看,它主要规范的,不是一般概念的“招标”那种交易方式,而是涉及到“公共采购”范围内的招标。

  笔者写过对“招标定义”的探讨分析文章,这里就不再详述了。

  目前,不少学者,专家发表文章,论述了中国采购招标的双重性质,既有“公法”成分;又有“私法”范畴。那些,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那些“国有控股公司”,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进行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采购招标时,是不是只代表他们本单位的“私利”和“私权”?有没有“公利”和“公权”在内的成分?

  接着,人们必然追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在进行工程招标时,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那么,这里面的“政府部门采购人”与投标人是什么关系是纯粹的“私法关系”吗?这里面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一下子还弄不清楚。

  接着,人们必然想到:两法关系到底如何?是应该同属“公共采购”而将来可能合一呢,还是各有侧重,两法长期共存?

  笔者看到的,大多数“专家学者”主张在适当的时候,两法统一;但是,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有关领导认为,两法各自有适用范围;看来,争论是长远的,出台各自的“实施条例”则是现实的、迫在眉睫的事情。

  第二个大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如何“监督”和“管理”?

  我们长期的习惯是说:“监管”,即“监督又管理”;但,那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而我们现在提倡的是“科学发展观”。在采购与招标领域,什么是“科学的发展观”?笔者以为,必须认识到:我们实行的公共采购与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必须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实施管理。也许可以说,要按照“法治化规范”以及“社会监督”和“法制化监督”以及道德自律等诚信体系多方面的做法,而不是按照行政命令和领导批示的办法。

  人们看到,一谈到加强监管,有关部门就出台加强“资质审批”和其他审查段,强调从地方或者部门的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强调现场必须到“集中交易市场开标评标”,等等,谁也说不出到底如何用市场经济的段去“监管”?

  笔者依然清楚的记得,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穆根先生讲课时给我们说的理念(大意):世界银行不是采用命令的办法管理采购招标。它的有关文件叫做《采购指南》,是一种指导性文件;我给你们讲课,告诉你们怎样做是对的,符合世界银行原则宗旨的;怎样做是不对的,不能够被认可的。这也是一种服务,咨询服务;管理就是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命令”决定的时候,谁的“官”大,听谁的;法制下,就不然,而是谁合法谁占理,谁就能最终获胜。

  所以,透视剥夺“定标权”问题的现象,人们可以看到一个问题,似乎发文的单位或者部门是权威的,在它的“地盘”上,它的话最管用,比任何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都管用,这实际上是“权力”的表现。

  一些垄断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已经受到人们的普遍指责和批判。

  第三个大问题:分清和落实“责权利”;“权力”受到制约才是根本。

  笔者赞同钱先生关于“定标权”的有关分析论述;但是,不完全同意他的结论。

  现状,正如钱先生分析的那样,出了问题,谁不可以说不负责。法定代表人说:我授权给招标投标代表了,具体的事情我不清楚;被授权代表可以说,我委托招标公司办理了,具体的事情我不很清楚;招标公司可以说,我是代理招标人的服务型机构,评标是专家做的,定标是招标人同意的,我能负什么则?……最后,反而没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负责了?!

  笔者以为,不光是招标人,还有投标人,还有招标代理,还有评标委员以及各个政府主管部门,都应该进一步明确“责权利”,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都应该保证;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制约。

  那样,我们的采购招标,才有可能走上正轨。

  即使归还招标人的“定标权”,也还是不一定落实到真正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是落实到“法定代表人”里。他又如何来代表,而如何对他“制约”,目前没有说法。

  第四个大问题:思想认识的问题。

  钱先生总结道,过度的依赖“招标反腐败”是重要认识错误的原因。

  笔者以为,这一点说的有道理,但是,还没有深入;因为,似乎不能够说正规的采购与招标,和反腐败没有一点关系。应该说:“以计划经济的头脑,去指挥市场经济的做法”,那才是问题的根本。

  我们有了许多法规和政令,据说总共有1000多个;但是,关键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却迟迟不能出台。

  我们发表了众多的探讨文章,但是,各种有关的标准范本很少,不够大家在实践中使用的;多部门专家共同努力编制的工程招标《标准文件》,还在试点。

  我们领导部门的许多认识,还属于传统的“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思想方法。就说“专家库”吧,过分强调保密以利于反腐败;可是,几乎没有人想到如何保证专家的评标质量与效果?为了不出回避方面的问题,我们聘请许多退了休的专家;而很少聘请那些在职的年富力强的一线专家。我们过分强调“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是,很少有人说清楚:到底专家要不要有裁量权?又应该有多大?请专家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一时找不到科学的、比较好的适合市场经济的具体办法,就转向“玄学”,动不动就“抽签”或者叫做“随机选取”那样好听的名词。

  我们的各级领导,比较习惯于用开大会,发文件的办法来做工作,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有的时候,他们也召开一些中小型的调研会,但是,那都是辅助性的。如何应对现代的互联网时代,显然谁也没有更多的好办法。

  近年来,胡总书记和温总理多次到人民网,新华网做客,与广大网友交流,他们的以身作则,对亿万中国网民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可惜的是,他们的以身作则,并没有给多少有些麻木的中间层领导多少刺激;那些领导仍然我行我素。

  不管网络和媒体,揭露多少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问题,几乎没有见到我们的有关领导出面表态。我们一些正规的采购招标网站,反而对此有所反应,有所转发和报道评论。

  笔者多么希望有一天,我们主管采购与招标的领导,比如发改委的领导,财政部的领导,建设部的领导,也能像温总理那样,做客专业网站,坦诚的与广大从业人员,招投标人员交流啊!

  第五个大问题:政府部门和官员的素质

  怎么能够想象,坐在豪华办公楼里的官员,理直气壮的要求其他招标人做工程招标精打细算?怎么能够想象,一个满脑子想着升官发财的人,会尽力去做好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怎样能够想象,一个只求平平稳稳,不求上进的官员,会在采购与招标领域不断创新?不过,那个问题比较大,这里不再详述了。

  第六个大问题:政府部门的机构调整和机制转变

  许多年前,当我参加培训班,听老师讲课时,就听到说,中美之间关于“入关”(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开始的6轮谈判,几乎是“汉语教学”。美国人不懂我们的谈判成员来自哪里,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中方一个一个介绍:这是计委的,负责什么什么;那是经委的,负责什么什么;那是建委的,负责什么什么……说着说着,中方的人也说不清楚了。……

  的确,我们的采购招标工作,几乎是在原先的机构框架下进行的。

  简单地概括,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就是“条块分割”。所以,不仅政出多门,而且每一种具体事情的监督和管理都涉及到许多部门。实现全国统一的对采购招标的管理和监督,也变得比较困难。

  随着采购招标工作的开展,机构不适应的情况会越来越突出。解决的办法,只有将来进一步的机构改革。

  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下,我们的情况一天比一天好起来。我们已经习惯称呼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公务员”;财政部已经在广东省进行“公共财政”的试点。我们的领导人不仅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谐社会”的口号,而且在行动上不断以身作则,与网民和普通老百姓交流。

  但是,传统的思维不是一下子就能改变的;社会上种种利益冲突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解决的,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会是长期的。肯定,那是一个比较长期的斗争和渐进的过程。

  如果,越来越多的部门和人员想到:“从我做起”!那会是一件令人高兴和鼓舞的事情;也是应该提倡的事情。

  笔者才疏学浅,请钱先生和大家批评指正!(高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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