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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的四个工作目标和两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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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的四个工作目标和两项基本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也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可以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是为采购人代理采购,只有接受了采购人委托才能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在向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项目时,常常会在采购价格、采购周期、采购质量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依法代理采购人进行采购活动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方案,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以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实现其工作目标。

集中采购机构的四个工作目标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目标作了具体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本规定是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目标的基本要求,这四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整体,集中采购机构能否全部做到,直接关系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成败,甚至关系到政府采购改革的成败。这四个工作目标是:
  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所谓采购价格,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价格,而市场平均价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既不是市场价格,也不能低于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开展的采购活动一样,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这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有规模优势,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具体地说,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就是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采用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能充分体现竞争的采购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集中采购,以获得规模效益,最大程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越性。
  采购效率更高。采购效率主要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集中采购时的工作效率,采购效率更高主要应表现为采购次数要少,采购周期要短,其目标是要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这项工作目标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采购业务水平,增强采购的计划性,缩短采购周期,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采购协议的要求,及时完成受委托的采购项目,保证采购项目实施工作的正常开展。
  采购质量优良。采购质量是指对采购对象的规格、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采购质量不仅指采购对象本身,还涉及售后服务水平。政府采购对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因此,必须保证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采购质量优良就是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人员构成上要有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要全面提高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悉采购市场,准确掌握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确定科学的采购标准,强化检验和验收工作,替采购人把好质量关。
服务良好。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代理采购人采购过程中对采购人服务,也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贯穿于项目采购、实施、售后服务的全过程。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心工作是为采购人做好服务。为此,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抑制商业气息,克服官僚作风,始终要把采购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当好采购人满意的采购员。同时,集中采购机构还有义务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服务,并督促供应商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集中采购机构的两项基本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实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四个工作目标,就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心,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的考核标准,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总的来说,集中采购机构应达到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按照这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这不仅是顺应政府采购活动正常高效进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二是必须明确、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使决策和执行两套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决策程序中不能包含执行程序,更不能以执行程序代替决策程序。三是要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按照管理环节和流程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合理划分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对每个人的责权利应作明确的规定,尤其重要的是,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具体地说,就是要实行“四分开”的工作制度,即组织采购与评标定标分开、评标定标与签订审核采购合同分开、签订审核采购合同与项目验收分开、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核分开。四是在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采购业务操作上要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同时还要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比。五是要注意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建立定期内部轮岗制度,对各个岗位上的人员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行定期互相轮换。六是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强化廉政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以及培训与考核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根据这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一是在配备采购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各个采购岗位上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按照“宁少需精,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考核上岗的办法,合理选配工作人员,切不可以将不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安排在采购岗位上。二是要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对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出了较高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尤其重要。为了促使集中采购机构高度重视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采购专业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政府采购法》作出了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对采购人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主要是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经过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要建立和保持一支素质强、水平高、作风过硬的采购队伍,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采购职责,实现《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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