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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十三个问题(下)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应作出统一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已经制作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至招标采购机构指定地点。这样一来,就要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作出统一规定,否则,如果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投标文件的密封不仅会五花八门,而且其递交也会是形式多样,不利于招标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因此,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作出统一规定。一是要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要给出密封袋的样式,要求把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或者把正本、副本按本单独密封,或者把投标文件的某一个部分单独密封,如有些机构为了开标、唱标方便,要求把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用小封袋单独密封。还有的招标采购机构要求投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包括价格文件、技术和服务响应文件、商务和资质证明文件统一密封在一起,但有时也会根据需要分别单独密封。二是规定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便开标前对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还有些机构要求不得在密封袋表面作任何标记,否则投标资格无效。三是对投标文件的递交作出统一规定。一般要求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在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资格无效;要求投标人自行递交,并应派专人亲自递交,一般不接受电话和传真方式投标。在实行网上投标的,则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的情形应作出统一规定。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是指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密封、递交投标文件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导致投标资格无效的一些情况。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的情形一般有:一是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即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投标文件;二是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三是投标文件的签署不符合规定,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四是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五是投标有效期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是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七是超出经营范围投标,即投标的范围非招标的范围;八是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九是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十是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超出偏差范围的;十一是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二是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十三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了不真实的材料;十四是技术及服务文件部分、密封副本与原来技术资料或样品不一致,或者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十五是评委会认定属于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废标情形及其处理应作出统一规定。当出现了招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即可宣布招标作废,即废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所有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三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另外,在实践中,当投标截止时间内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也可作为废标处理。对于出现废标以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对开标、评标、定标应作出具体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要对开标、评标、定标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就,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何组织开标,开标的程序是什么;如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按照什么样的程序组织;如何定标,定标的程序是什么,都要作具体阐述。在招标文件里,还必须明确下列事项:一是本次评标将采用何种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中规定货物服务招标的评标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应明确权重(如报价30%、商务10%、技术50%、服务10%)。二是招标文件应公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依据和来源情况,这里需要掌握的是,在招标文件中,只公开专家组成人数、结构及专业类别,并不需要公开专家名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具体组成上,经济类专家几名、技术类专家几名、法律类专家几名、采购人的代表几名,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有些项目,采购人可以不参加评标,但可委托专业机构的代表参加评标。
对实质上响应作出具体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什么是实质性响应作出具体规定。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适用性产生实质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低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与投标实质上是一种买和卖的行为,只不过这种买与卖完全遵循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这与传统的物资采购相比,无论从采购的管理思想还是采购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招标方来说,采购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之中,这些要求和条件就是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允许有额外的要求和条件。而对于投标人来说,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作出的响应不完全,或者对某些重要方面和关键条款没有作出响应,或者这种响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重大偏差,这些都可能导致投标人投标无效。而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没有理解,造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没有作出响应。当然,与有些招标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实质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因此,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对合同的格式和合同主要条款应作出具体规定。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一个统一的合同参考格式,以便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能充分掌握项目的具体情况,理解招标采购意图和基本要求,并在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能够直接采用合同格式。一般情况下,合同格式和合同主要条款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向投标供应商提供中标以后所应签署的合同基本格式,并针对项目的具体内容就其商务部分提出要求,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对合同格式和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包括:一是必须说明合同价款所包括的项目和内容。例如,对一个网络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其总价款应该有网络设备、设备运输、设备安装调试、综合布线、软件供应及安装调试、系统集成、系统运行调试、人员培训、保修期限及其保修责任等多个构成部分,必须作出详细说明。二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必须对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品牌、型号、基本配置、原产地、生产厂家、数量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可用设备清单表述。三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必须对工期或交货期、保修期提出明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应根据项目采购方案,对项目所涉及的产品或设备,包括备品、配件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对质量保证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必须对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规范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六是应详细规定验收的主体,即由哪一方组织验收,哪几方参与验收,验收时依据的标准,验收的时间,验收报告的形成及其效力,对验收不合格问题的处理等。七是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款项结算的方式、期限,如属分期付款,则应明确付款期限和付款比例,付款时的依据和相关程序等。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时的处置办法应作出具体规定。九是对合同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形,必须事先作出规定,并要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对这些情形予以明确。十是必须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这些因素一般应包括地震、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的意外,如空难、交通事故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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