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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十三个问题(上)
在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对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问题特别是对涉及供应商投标的有关问题要作出统一的规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投标文件的格式的构成、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报价、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及其交纳方式、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无效投标的情形及其处理、废标的情形及其处理以及对开标、评标、定标和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合同的格式和合同主要条款,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规定。
对投标文件的格式构成应作出统一规定。为规范和统一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投标文件的构成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做是为了便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审阅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是投标供应商对招标项目内容及其技术要求所作出的书面声明,它必须遵循一定格式要求。假若对投标文件的格式构成不作出统一规定,投标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将是五花八门、形式多样,这不便于评标委员会审阅投标文件,也不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更不利于招标采购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统一规定投标文件的格式,具体包含招标采购机构组织招标及其评委会评标所需的相关内容,其中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价格构成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商务响应文件都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主要依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越详尽,对评标越有利,越能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投标文件的装订应作出统一规定。招标文件要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如何进行装订作出统一规定。根据评标方法的不同,要规定不同的装订的方法。有些招标采购机构为了公平、公正地评议出合格投标人,曾经尝试过密封评标,由于投标报价和商务响应方案以及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都有标有投标人的名称,不能进行密封评标。所以,一般只对技术响应方案和服务响应文件进行密封评标。因此,必须对投标文件装订作出统一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把投标报价和商务响应方案、技术和服务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单独装订,并且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服务响应文件不得折叠或作特殊标记,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投标单位及其投标代表、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对有关涉及到投标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全部用规定的其它字样代替。在一般情况下,若不进行密封评标,投标文件可以装订在一起,但开标一览表应分开单独提交,以方便开标、唱标,对一些大的项目以及投标供应商较多的情况下,必须规定这样装订。
对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应作出统一规定。根据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投标文件的份数一般应为三份,即一份正本两份副本,但也有要求提供四份、五份或者更多的,即一份正本三份副本、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或者更多。具体应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有些是根据评委会成员的人数确定份数,即确保每个成员必须有一份投标文件,以方便评委会成员审阅和评审;有些是根据招标采购以后归集采购业务档案的需要确定具体份数,即哪个部门、机构、单位有保存投标文件的需要,就把投标文件的副本送存,这就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应份数的投标文件。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实行网上评标,即评委通过评标信息网络平台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这就要求供应商根据需要提供电子投标文件。除了对投标文件的份数要作统一规定外,还必须对签署投标文件作出统一规定。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以后,在正式提交之前,还须由投标供应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正式签署。除了规定签署人之外,还应对投标文件中需要签署的部分作出规定,即哪些部分必须由签字代表亲笔签署。在国际招标中,还需逐页进行签署。
对投标报价应作出统一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投标报价作出统一规定。一是要规定投标报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及其货币单位,在国内招标中,一般规定用人民币元报价;在国际招标中,除了要用人民币元报价外,还应接受以外币为单位的报价,如美元等。二是要规定报价的大小写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供应商的报价除了有小写的数字报价外,还必须有大写的文字报价,当小写的报价与大写的报价不一致时,以大写的报价为准。三是除了针对全面项目要报出一个总价外,对于复杂的非标准货物采购,还应作分项报价。当单项分项价格合计价格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项分项价格合计的价格为准。四是必须明确规定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即要求供应商必须针对招标项目报出一个准确的价格,而不能报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价格,且没有声明以哪个价格为准,让招标采购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自己去选择。这样,说明供应商针对招标项目没有明确主投方案,是不利于评标的,必须严格禁止,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即可判定其投标无效。
对资格证明文件应作出统一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即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文件是残缺的投标文件,会影响到供应商投标资格的有效性。因此,供应商在投标时,究竟需要提供哪些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这些资格证明文件的方式是什么,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作出统一规定。首先要规定投标供应商需要提供哪些资格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一是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基本资格的文件,如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等;二是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专业资格的文件,如企业的资质证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授权书或者与生产厂家或总经销商签署的产品经销协议书、项目经办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如果采购项目特殊,采购人还有可能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特殊要求,供应商则需要根据这些特殊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其次要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并将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分别装订于投标文件中,以保持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人如果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必须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供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联合协议,以证明项目主办方,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对投标保证金应作出统一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以及没收的情形作出规定。一是要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即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用途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招标的严肃性以及保护招标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免遭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在招标过程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使采购人或招标采购机构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使用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办法来对投标人进行经济制裁。二是要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有现金、汇票、支票、汇兑、银行保函等。三是要对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作出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按照要求提交保证的,投标资格无效。四是对出现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作出统一规定,一般有三种情况: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了旨在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五对投标保证金的退付的时间、方式作出规定。六是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财政部18号令第三章中已作明确规定,招标采购机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采购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投标有效期应作出统一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以后,由于招标采购机构要组织开标活动,并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还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这样,从开标到评标,再到定标,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投标人则需要等待,而在等待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应一直保持有效,这就是投标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招标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可以是开标后30天、60天、90天,但不宜过长或过短。当招标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投标有效期以后,投标人必须无条件响应。如果投标人对投标有效期没有作出完全响应,即可视为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完全响应,其投标应视为无效。而当投标人对投标有效期作出了完全响应,但如遇特殊情况,即开标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定标,招标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必须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采购机构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而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保证金不会被招标采购机构没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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