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483次此信息已经过期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荆贵锁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效的监督下,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日趋规范,有关当事人学法执法的意识逐步增强,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招投标程序规范。 不过,通过实际工作感到在政府采购和其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都是薄弱环节,也是困扰行政监管部门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项目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只能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因此,评标专家实际享用谁中标的决定权。如此大的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令人担忧。 我个人认为,评标专家管理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评标专家是个人行为,出现问题很难处理,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就是取消其参与评标的权利;二是管理尺度较难把握,管严了,没有人愿意进专家库,管松了,问题较多;三是出现问题取证难,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不会在评标期间与供应商串通,都是事先就有约定,甚至有一些潜规则。 针对评标专家管理难的问题,我个人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第一,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 评标工作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当评标专家出现政策不清或者概念混淆的问题时,因其享有独立评标权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甚至监督部门都不便过多地发表意见,避免干预评委评标。在实际工作中,评委政策水平不高是较突出的问题。 为此,受财政部的委托,我公司承担了政府采购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程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在制定和程序上的异同分析的课题。我们分析出88项有差异的地方,不同类型项目在制度上有如此多的差异,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都很难掌握。因此,建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系统的培训。目前,据了解有的行业已经实行评标专家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适当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评委给某个投标人的评分奇高或奇低,带有较明显的倾向性。因其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我们不好发表意见。 为了防止个别评委的倾向性,我们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剔除最高和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对此,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的规定将超过平均分+20%的用平均分替代重新计算,有的要求超过平均分+20%的评委作出解释。我觉得,适当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是避免评委打“感情分”的有效解决方法之一。 第三,限制评委之间或评委与采购人之间的交流。 在实际工作中,某位评委诱导评标,采购人代表对评委明示或暗示等问题屡见不鲜。不少地方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禁止采购人代表与评委接触,禁止评委之间进行交流。我觉得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
|
业务咨询:932174181 媒体合作:2279387437 24小时服务热线:15136468001 盘古机械网 - 全面、科学的机械行业免费发布信息网站 Copyright 2017 PGJXO.COM 豫ICP备12019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