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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理解上的偏差、习惯上的惰性、程序上的粗糙等原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往住不能规范地使用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存在问题
适用问题竞争性谈判所能适用的情形共有4种,但在采购活动中,“滥用”时有发生,甚至“谈判”取代“招标”成为主流。少数单位竭力强调项目的特殊性和时间的紧迫性,来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些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方式工作量大,比较麻烦,于是人为地规避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采购机构在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时需依法经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但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往往并未依法履行报批续。特别是在县级采购操作中。
信息公告虽然新近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没有硬性规定竞争性谈判的信息公告规则,但由于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金额比较大,如果公告的话可以使供应商选择的范围变宽,加大充分竞争。具体做法可以参照该《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式信息公布的要求来做。注意留有一定的时间余地,以便更多的供应商知晓采购信息。
供应商确定谁来确定?法律规定应由谈判小组确定,而实际上这项工作常由采购机构“代劳”。
数量如何定?通常只要达到3家以上就合法,但这仅是最低下限。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省事”,提高供应商准入门槛,自行或授意谈判小组仅确定3家就完事。
谈判小组成立《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应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且专家数量要达到2/3以上。但实际上谈判小组人员常由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人员组成,其专业化水准很低,对产品质量的专业性技术问题知之甚少,谈判过程中难以抓住要害,这种情况在基层较为普遍。而且不少谈判小组是在谈判活动开始后现场确定的。
文件编制谈判文件具有法定效力,是谈判和签约的基本依据,谈判文件的编制要力求全面、科学、准确。一些采购机构出具的谈判文件,内容显得很单薄,有的连质量保证措施和售后服务要求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亦被省略,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很难判断采购方意图,在合同签订时供应商还会处于不利地位,经常被动地接受附加的不平等条款。
成交商确定《政府采购法》规定,应根据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因素有3个:质量、服务和承诺,在实际工作中,上述原则很难准确把握,尤其是在衡量“服务相同”时弹性很大,谈判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较大,两种倾向值得关注,一是惟价格论,二是惟服务论。
活动监管在公开招标活动中,财政、监察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公证处的同志都能到现场履行监管和公证职能,以确保采购程序的规范。但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人们通常会“另眼相看”,不能像对待公开招标那样注重规范操作。
建议措施
合理使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采购计划,为办公自动化类等经常性采购项目实行月度或季度集中采购创造条件,尽量减少一些因计划不周而出现的突击性采购事项,避免因时间因素过多地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应本着对政府采购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执行法律规定,扎实细致地工作,不可图省事而违规使用谈判方式。在谈判方式审批程序上,地市级的监管部门可授权县级财政部门代为履行审批职能,审批材料上报备案。
高质选择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质状况直接影响后谈判期的工作。谈判小组要坚持适度原则,不可设置过高的“门槛”,让中小企业和新开办企业能够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现双赢。并且在确保法律规定的不低于3家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竞争和适度的原则,鼓励不同区域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有效防止供应商“地产化”倾向。
提高专业化水准对小城小县城来说,很难保证谈判小组成员中的专家占2/3以上。如何解决这个难题,首先要积极地创造条件,由政府出面用优厚的待遇引进一些技术人才,不断扩充专家库;其次对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后期教育,提高专业化水准;再次对于重大的谈判项目,可以通过上级采购部门邀请部分专家,以弥补本地力量的不足。
准确编制文件依法规范地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是谈判活动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文件中应详细地表述谈判的内容、时间、地点、谈判方式、需提供的资质证件、主要合同条款等事项,使供应商和谈判小组能够全面地掌握谈判项目的具体要求,保证谈判双方以平等的地位进入谈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谈判文件的一些必备内容不能随意省略,在合同条款中应载明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义的,应在谈判活动开始前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记录在案。
科学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全面衡量供应商做出的质量和服务承诺、报价,对3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并反复地比较甄别,力戒“惟价格论”和“惟服务论”,防止把竞争性谈判活动演变成单纯的价格战而淡化质量和服务,防止把谈判活动搞成“服务大比拼”而忽视质量和采购预算。根据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是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在质量、服务不同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就必须慎而又慎,关键的一条是,质量、服务不得低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更优的质量和更好的服务条款必须是实质性的且切实可行。
加强监管财政、监察、公证等职能部门应积极地参与到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但不能干预具体的谈判事宜,保证规范操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独立操作具体采购事务提供可能,共同做好竞争性谈判工作,以圆满地完成采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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