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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地方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质疑、投诉事项不断,无理取闹者时常有之,各种存在问题和矛盾纠纷等更是场场必遇,严重地扰乱了日常的招标采购工作秩序,不仅降低了采购工作效率,也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形象。对此,笔者建议这些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充分发挥和有效运用“投标保证金”的特殊功能,采用“经济段”主动遏制和防范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对编制虚假标书,恶意抢标的投标人,酌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遏制”其作出轻率的投标决策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潜在的投标人为了抢得中标资格,并最好能在中标后还没有小辫子或把柄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抓住”,他们就在投标决策环节上动脑筋,有的以欺骗性的文字游戏编制标书;有的投标人为了争抢业务而不认真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和实力去履行相关的合同,而是出于一心想中标的目的,从而作出各种超出自己正常生产和供应能力的业务决策等。对此,如果在供应商报名投标之前就明确告知投标人,倘若他们在是否投标的问题上不能作出慎重决策,一旦阴差阳错地“谋取”或“骗取”了中标资格,那时若不想履行合同义务就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却又会发生严重亏损,这样就能提醒和促使投标人慎重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业务决策,从而就能够有效地遏制供应商的恶意投标行为。
对提供虚假资格材料的投标人,酌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约束”其资格送审行为。按《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一个潜在供应商要想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资格条件。对此,供应商在投标之前必须要向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提供其相应的资格条件,这是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第一道法律门槛,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就别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少数供应商为了能骗取这个“进门证”,他们就想方设法提供虚假资格、资质材料等,所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对此,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求供应商通过预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其资格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而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格材料中存在虚假或其他伪造的成份,就不予退还保证金。这样,就能有效地“约束”投标人的资格送审行为,就能促使他们进一步收敛各种不法行为或舞弊念头。
对严重扰乱开标及评标现场的投标人,酌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控制”开标或评标现场秩序。在采购项目的开标现场,一般会有许多当事人参与,如投标人、聘请的公证人员、采购监管人员、采购人代表、采购工作人员等。不但人员多,性质各异,而且,现场的工作事项也相当复杂。如,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要宣读标书、要在现场核对和校正错误,对诸如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总数据与分数据的汇总数不一致的、小数点明显错位的等等标书中常见的存在问题,也必须要在现场明确地指出并修正。这样,就免不了会使有些投标人与工作人员之间产生一些矛盾与纠纷问题。如,在开标现场无理取闹,甚至于打架斗殴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时有发生,影响或中断开标现场活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而要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并能有效保持开标现场的纪律,就可以使用“投标保证金”的段来“约束”投标人参与现场开标的行为。凡不能遵守开标活动现场纪律和要求的供应商,就按事前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样就能从一定程序上维持开标现场的纪律和秩序。对扰乱评标现场的投标人也可给予同样的处罚。
对搞不正当竞争的投标人,酌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约束”其具体的投标竞争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标人为了能得到中标资格,不惜动用各种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如,有的相互订立攻守同盟,共同围标、串标;有的组成“土霸王”,共同“对付”外地投标人;有的恶意抵毁其他供应商,以排斥他人参与竞争,或变相削弱他人的竞争力;有的利用各种关系,采用权位“施压”的办法谋取中标资格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此,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明确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在报名参与采购活动时,必须首先交付“投标保证金”,并明确以此保证金来“约束”和“保证”参与投标过程中的竞争行为,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发现投标人发生了上述类似行为,则就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并依违法、违规、违约的情节轻重程度,继续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或刑事责任。这样就能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达到规范投标人竞争行为的目的。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投标人,酌情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保障”采购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由于所有的供应商基本都是企业性质,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当天,不少的供应商几乎都是非国有性质,他们是市场经济的实体和主体,只需依法经营即可,而不再像过去那样必须要无条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供应商就直接拒绝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对此,如果没有什么直接的段或有效的制约措施,即使是有法律依据要对供应商实施的监督检查,也是难上加难,不少的供应商根本就不想接受任何部门对他们实施的任何形式的监督和检查。尽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七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但要具体实施这些法律措施就非常困难。对此,如果能在供应商报名投标之前,就要求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要求其承诺必须要接受依法实施的各种监督检查,否则就“没收”保证金,这样,有了这个“保证金”作担保,采购代理机构就能充分把握和维护采购工作秩序的主动权,就能进一步防范和有效遏制供应商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对拉拢腐蚀采购工作人员的投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防范”其商业贿赂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通过提供不正当利益大肆行贿、拉拢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以谋取中标资格的现象并不少见,其舞弊方法也很多。如,有的直接送钱奉礼、有的为相关人员提供旅游消费、有的为采购工作人员提供股票证券,有的在采购工作人员私人购买货物时,向其少收取应收的款项,或代其付款,以变相行贿等。这些都是腐蚀有关工作人员的常见段。对此,为了确保采购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就必须要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其有效措施就是要求供应商在报名投标之前,必须要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来保证其不向有关人员行贿,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若违反该承诺,就任由采购代理机构没收“投标保证金”,这样,供应商在参与投标的活动中就能自行约束自己的不正当行为,各种行贿舞弊的念头也自然能得到有效的收敛。
对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迫使”其严肃对待中标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投标人在投标时,不认真进行思考决策,不认真编制标书,不认真进行成本分析,甚至于有的供应商还是恶意抢标等,而一旦他们中标后,再回过头来算算细账,当他们感觉到不能继续履行采购合同时,有的被迫要放弃中标资格,甚至于有的就有意或轻易放弃了中标资格,这不仅严重地扰乱了采购工作秩序,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采购人及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对此,如果以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段来约束投标人在中标后的合同签订行为,凡中标后不想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就依据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样就能有效地约束投标人的合同签订行为,就能防范中标商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轻率行为。
对在合同履行中不能严格兑现承诺的投标人,没收其“保证金”, 以“警告”其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供应商在中标后,对其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就不愿意足额和全面兑现,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大打折扣的现象也是时常有之。对此,为了防止供应商在中标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七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中标商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要就地将其转化成“履约保证金”,以此来进一步约束中标供应商的合同履行行为。几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承诺的,就相应扣减保证金,以此段就能达到督促和约束中标人严肃认真履行其合同义务和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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