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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和合法之间需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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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理与合法之间,有时真是太难取舍了”!日前一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向记者发表了如是无奈的感慨。的确,在时下政府采购的各个法规细则还尚待完善,部分法律还有冲突的情况下,政府采购要真正实现完全的规范化操作确属不易。
  
  曾听过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小故事:在大学公共法律课考试上,一学生什么也答不出来,于是找考官也就是任课老教授谈判:“你出的题目我一个也答不了,那我现在给你出题目,你能圆满回答,这门课我就算0分,你答不了就得给我100分。”教授想了想答应了。
  
  学生问:“什么事情合法但不合理?什么事情合理但不合法?什么事情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教授想了想,不知答案,于是当场在学生的试卷上打了100分。
  
  我国的政府采购全面铺开的时间还不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项目的操作也在合理与合法之间做艰难的取舍与徘徊。
  
  该采购人的负责人就向笔者提到了其近期面临的“新尴尬”。在一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已经卖出后,部分标包的供应商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反应,这样的分包方法不科学,实际上操作很难,很可能需要几个供应商才能提供完整的包内商品,而招标文件又要求供应商投标只能以包为单位投标,要提供包内要求的所有商品。万般无奈之下,在征得所有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采购人和中心不得不重新进行分包。然而此时,距离开标时间已经没有几天。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面对这样进退两难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中心在对包重新划分后依然决定按照原有的计划继续进行。
  
  面对合理与合法取舍的采购还有很多。在笔者的记忆中,曾不只一次的听到过关于“合理与合法”的探讨。合理的不一定是合法的,而合法的有时又不一定合理。在采购双方当事人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达成某种妥协,这种妥协对双方来说是合理的,可就法理而言,他又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刚刚起步,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操作行为的完善还需要时间的积累,也需要经验的积累。
  
  在合理与合法之间,采购人在徘徊之间或许会选择自我“宽容”。面对这种行径,情理上可以理解。因为不可否认的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地方确实存在。如前面的案例中,法律没有就发售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间隔做一个规定,这个间隔如果本身就没有15天,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后,又如何提前15天去发布更正公告呢?
  
  但笔者也需要提醒采购人,切莫为了图“省事”,纵容自己的“宽容”。殊不知有时宽容就象一把“利器”,采购人有时很可能因此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现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相当强,很会善用自己“质疑投诉”的权利。如果采购双方当事人能“合作愉快”,这种“宽容”或许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而如果“中途生变”,采购人很可能面临“自找麻烦”的尴尬。更何况一个项目不可能保证所有供应商都“皆大欢喜”,未中标供应商如果借此提出异议。采购人省事的目的不但达不到,还为自己生出了许多事。
  
  针对上面的案例,如果采购任务不是很急,可以按照法定时间推迟招标期;如果采购人急用,再推迟招标期满足不了需要的话,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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