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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采购一批网络设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发现部分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经办人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了核查,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并作出了采购程序合规、维护中标结果的处理意见。但该单位以所购设备已有替代品,计划取消为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采购人赔偿损失。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主管单位协调,该单位已在限期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
这是一起招标采购人随意中止中标结果引发的案例。其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以后,即表示合同要约的确立,没有重大的变故或未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必须签订采购合同,而不能随意取消采购任务。否则,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此案例看起来是继续实施计划与中止计划的简单变化,但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采购人能否依法行政的行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它不仅体现政府的信誉度和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而且会产生巨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要忠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好、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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