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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天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招标采购方好比是“考官”,供应商好比是“考生”,有的供应商领不到“准考证”,而有的领了“准考证”的“考生”任凭绞尽脑汁成绩总是不理想,但是这类供应商不乏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有后起之秀的小企业,它们聚到一起得出共同的答案:并非我们不行,而是我们遭遇了“技术壁垒”。
二是不切实际的。二是变相指定品牌型号。有的招标项目不但品牌定了,而且连型号也“定死”,供应商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具体配置是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招标机构取消品牌限制其实是在变相指定。
三是拉大评标得分级差。在综合评分法中需要根据标的金额大小及其它特殊条件设置具体的评标标准,体现投标供应商价格外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注册资金、合同案例、纳税金额、技术资质等,有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与标的金额很不相称,随意拔高评标标准,致使中小供应商得分可怜。
四是苛刻的付款方式。某项目的付款方式为“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若无重大质量问题,首付之日第2年末再付总价的30%,若仍无质量问题,首付之日起第4年末付清余款”,乍看此付款方式似乎挺苛刻,但据知情人讲采购人并没有遵守既定的付款方式,而是提前将货款付给了供应商。
五是“一边倒”的违约责任。某公开招标项目的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全部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超过1日的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超过2日的没收履约保证金,超过3日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这些字眼确有很大的威慑力。再如某医院发电机组招标项目中规定了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结果只有1家供应商前来投标。
六是急不可耐的供货期限。如某数控车床采购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数控车床生产企业销售政策是“订单生产”,一般不会有存货,正常的生产周期在45天左右,除非有现货,否则15天时间是断难交货的,违反常规的供货期限无疑会大大减少响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而响应的供应商越少,采购方愈高兴,敢于响应此项目的供应商只有2家。
七是难以满足的服务要求。某城市公共设施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全国各地的供应商纷纷来电垂询,并有1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临近招标前两天,招标机构不断地接到供应商的“抱歉”,供应商们表示无法响应招标文件中所列的特殊售后服务要求,原来特殊的服务是“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供应商须在6小时内排除故障,每逢重大节日,供应商还须免费巡查检修”,就是这一条令一些颇具实力的公司退却。
八是隐晦的验收方法。某锅炉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为“由采购人商请质监、工商、环保等权威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按采购人认为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将拒付货款”,其实国家对锅炉行业有特定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无须采购人自行拟定,模糊的验收标准令供应商难以揣摩,担心“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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