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534次此信息已经过期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但与普通的商业合同相比,还是有其特殊性,因此,供应商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采购合同的主体可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由于我国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一般都设有集中采购机构,对于许多通用类办公设备或服务采购项目,通过集中采购后,供应商与每个采购人都签合同,在实际的操作中给供应商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许多通过集中采购的通用类办公设备或服务项目的采购合同,通常会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与供应商进行签署。
二是采购合同的内容应以采购文件为准。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必须是采购人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或报价文件以及澄清材料。超出以上文件规定的内容,供应商可以拒绝签订。
三是采购合同的价格可以相互协商确定。政府采购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并不代表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也不得谈判。供应商可以对价格进行下调,也可以不调整。
四是采购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其他形式,否则就不是有效合同。
五是采购合同的义务必须双方平等自愿。由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要求强迫供应商签定合同。
业务咨询:932174181 媒体合作:2279387437 24小时服务热线:15136468001 盘古机械网 - 全面、科学的机械行业免费发布信息网站 Copyright 2017 PGJXO.COM 豫ICP备12019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