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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连锁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串通联合”
近年来,连锁经营模式在商界备受推崇,有的连锁企业其加盟店已遍布国内主要大中城市,这些企业依靠强大的经营体系和完善的服务网络,众多采购人对这些品牌企业也是青睐有加。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日益面临着连锁企业串通投标的困扰。
连锁企业串通投标的惯用法
“陪标”。当连锁企业对某种产品享有垄断经营权时,该种产品或为连锁企业所特制,或为连锁企业总代理、总经销,价格信息透明度很低,连锁企业握有绝对的价格优势,加之强大的售后服务能力,如采购人有意采购此类产品,那么该连锁企业在采购活动中的“尊者”地位是无可撼动的,即使有一两个“不识趣”的“圈外”供应商跃跃欲试,也是徒劳的,枉费心思。从政府采购的几种采购方式来看,招标方式使用的频率最大,如果仅该一户连锁企业参加投标,采购活动注定会“流产”,鉴于这一“严峻现实”,连锁企业的总部便会出面“调控”,在内部安排一定数量的连锁店参与投标,以凑足投标人数量,这些来自不同地区但同属一个连锁企业体系的供应商便以“合法”身份堂而皇之地参加投标活动,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标价,谋取超额利润,并确保采购项目属地的连锁店中标,这就是串通投标中典型的“陪标”现象。
“挤标”。当连锁企业不具备对某种产品的垄断经营权时,只能和其它供应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加竞争,连锁企业总部便会发挥连锁体系内加盟店数量优势,以打压其它投标供应商,数个同属一连锁体系的连锁企业在总部的安排下一起参加投标,在投标活动中订立“攻守同盟”,结成庞大的隐性的利益共同体,总部专门的大客户部销售技术人员将提供投标文件编写指导,研究同一尺度的投标报价水平,因此这些连锁企业的投标文件的编写风格如出一辙,报价亦相差不大,但“保护”的重点对象非常明确,其目的是借以抵销其它投标人的价格、质量、售后等相对优势,特别地在设“标底”的招标活动中,连锁企业往往能将其它投标人“逐出”有效报价范围,进而达到操控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结果很自然地“肥水流入自家田”,这是串通投标中另一典型的“挤标”现象。
连锁企业串通投标的案例
某地对一电器产品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75万元,招标公告上对投标资格要求是“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招标项目内容、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它条件”,开标当日共有四家供应商参加开标,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四家供应商出自一个“商号”,只是地名不同,其它称谓均是清一色的“A电器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75万元、74.8万元、74.5万元、74.2万元,其中最低报价的采购项目是当地的“A电器有限公司”,评委会对四家投标人进行初审,均获通过,评标结果是当地的“A电器有限公司”为第一意向中标人。
连锁企业串通投标的分析
上例中的采购项目虽然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操作的,但采购项目指向的品牌十分明显,而该品牌产品的制造商授权某连锁企业为总代理,其它任何经销商欲销此货的唯一渠道是从该连锁企业拿货,这一次,该连锁企业想独做75万元的“大单”,其它供应商根本没有任何机会“插足”,该连锁企业很精于采购法的研究,它发现“大单”尽管垂可得,但如投标数量达不到三家的“底线”,结果必然会“泡汤”,该连锁企业于是想出了上例中的万全之策,选择连锁圈内的四家法人企业参与投标,最终以非常接近采购预算的高价中标。从表面上看,四家投标供应商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且符合投标资格条件,无法断定为串通投标,事后,笔者在整理资料时发现了“端倪”:一是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异常接近,相差无几,而最低的是当地的一连锁企业;二是除中标供应商外,其余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过于“单薄”,一些必备的资料都不齐全,有明显的敷衍迹象;三是投标人授权代表写给评委会的质询答复书内容答非所问,不知所云,投标人授权代表对招投标的具体事项并不清楚,从以上三点可初步断定这是一起严重的串通投标事件,后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确认为串通投标,并采取了紧急措施终止了合同签订等后续事宜。
连锁企业串通投标的防范
如何判断连锁企业串通投标,不能仅凭企业名称上存在相同的“字号”就草率推定,更为重要是从连锁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投资方式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判断连锁企业体系内各个体之间的关系及个体与总部的关系,是松散型的还是紧密型的,是全资、控股企业还是参股企业,财务体制是集中核算还是独立核算,防范的重点是紧密型、控股、集中核算的连锁企业,要着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纠偏,构建较为严密的防范体系。
事前防范,招标采购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须依照招标公告认真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对连锁企业须从财务报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入审查其出资方式和经营模式,严把连锁企业串通投标“第一关”;事中控制,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以高度的敏锐性,评审投标文件时要由表及里,层层推进,如发现有数个连锁企业参与同一招标项目,应慎重处理,严加防范,既不能作出任何不恰当的误判,更不能“下留情”,“放马通行”,绝不能让“串标”得逞;事后纠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坚决查处供应商串通投标案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供应商关于连锁企业串通投标的举报,必须及时查处,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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