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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九: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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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出采购理由和依据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二、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组织洽谈。采购小组由其纪检、财务、装备等业务部门3人以上单数组成。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其他行业专家中聘请。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代理机构比照该程序组织采购。

  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同时拟定洽谈方案,包括洽谈主要内容、价格承受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洽谈方案在洽谈前保密。

  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人在洽谈活动实施前,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洽谈方案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采购文件或洽谈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采购人修改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发出洽谈邀请

  采购人向洽谈供应商发出洽谈邀请,提供采购文件。

  六、组织采购洽谈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后,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洽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洽谈话动。

  采购小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进行验证。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采购小组拒绝与之洽谈。

  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相符的,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洽谈方案,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洽谈。洽谈中,供应商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

  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或洽谈方案拟定的价格承受上限的,采购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或洽谈方案拟定的价格承受上限,经洽谈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领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继续洽谈;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取消。

  洽谈过程由采购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小组出具成交报告后,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采购资料备案

  采购人在成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报告、采购小组名单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资料时发现洽谈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洽谈方案或标准,以及采购小组未按照洽谈方法或标准进行洽谈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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