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3.2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2.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GB5749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
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标准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2.1.1金属:砷、硒、汞、镉、铬、铅、银。
3.2.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a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GB5749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
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限值的10%。
3.2.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B确
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
4.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4.2本标准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GB/T 5750.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GB 5749-2006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
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
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
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
要求。
9水质监测
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
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308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
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所有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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